自治區科技廳關于印發《廣西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的通知(桂科成字〔2023〕46號)
各設區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9〕25號),科學評價我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狀況,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桂科成字〔2021〕30號),結合廣西實際,我廳制定了《廣西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
為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我區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提升創新創業孵化服務能力,發揮孵化器在加速科研成果轉化、加快科技企業培育、促進地方經濟轉型升級、推動科技和經濟融通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9〕25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桂科成字〔2021〕3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研究制定《廣西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
一、評價原則
(一)目標導向原則
以支撐創新型廣西建設,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為目標,以提升孵化器可持續發展能力為導向。
(二)科學客觀原則
根據孵化器各指標的重要程度賦予不同的權重,按照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結合的方式,以各孵化器年度火炬統計數據、總結報告和相關佐證材料作為評價依據。
(三)動態調整原則
評價指標體系將隨著我區孵化器發展水平的提升適時動態調整,以保障孵化器不斷適應創新創業的新需求。
二、主要內容
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由經營發展、服務能力、孵化績效、社會效益四個一級指標構成,指標權重分別為20%、20%、42%、18%。
(一)經營發展
主要從孵化器場地、入孵企業、服務團隊、經營收入和持續發展保障等方面設置5個二級指標、7個三級指標,綜合考察孵化器運營管理能力,引導孵化器可持續發展。
(二)服務能力
主要從孵化基金規模、創業輔導機制、公共服務配套、孵化鏈條建設、創新創業資源整合等方面設置5個二級指標、7個三級指標,綜合考察孵化器服務水平,引導孵化器建立專業化服務體系。
(三)孵化績效
主要從企業發展效益、投融資服務成效、企業創新能力提升、企業孵化成效等方面設置4個二級指標、11個三級指標,綜合考察孵化企業情況,引導孵化器提高孵化產出成效。
(四)社會效益
主要從孵化器促進區域孵化發展、創業帶動就業成效、創新創業氛圍營造、產業培育支持等方面設置4個二級指標、4個三級指標,引導孵化器帶動創新創業發展的社會意識效應。
三、評價范圍
全區已通過自治區級認定且正在運行的孵化器。
四、評價辦法
(一)評價方式
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評價方式,采用“指標分解法”和“德爾菲法”相結合的方法構建“廣西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并計算綜合得分。
(二)評價組織實施
孵化器按照有關要求,按期如實上報統計數據、報告和佐證資料。自治區科技廳按照規定程序組織開展評價工作,發布評價結果,并將評價結果作為支持孵化器發展的重要依據。
(三)評價結果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整改”三個等級。
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孵化器,按照相關政策給予一定科技經費支持,優秀比例一般為25%;評價結果為“合格”的孵化器,繼續保留資格;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供評價資料,不符合《管理辦法》認定條件要求或提供虛假評價資料的孵化器,當年評價結果為“整改”,限期1年整改,所在市科技局負責督促指導。整改期滿,由運營機構提出申請,科技局開展實地核查工作,核查結果報自治區科技廳。
存在不參加績效評價、中途退出評價、整改期滿未提出申請或未通過整改驗收等情形的,予以通報,取消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
五、指標體系。
(一)評價指標
廣西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由一級指標、二級指標和三級指標組成,其中,一級指標4項,二級指標18項,三級指標29項,包括定量指標21項,權重占比為72%,定性指標8項,權重占比為28%。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權重 |
(一) 經營發展 (20%) | 1.1孵化場地情況 | 孵化器孵化場地總面積 | 3 |
1.2入孵企業情況 | 孵化器在孵企業數量 | 4 | |
1.3服務團隊情況 | 專業孵化服務人員與在孵企業比例 | 3 | |
1.4經營收入情況 | 孵化器總收入同比增長比例 | 2 | |
孵化器綜合服務收入和投資收入占孵化器總收入的比例 | 2 | ||
1.5持續發展保障 | 運行管理機制完善程度及持續運營保障措施合理性 | 3 | |
孵化器運營組織架構是否健全 | 3 | ||
(二) 服務能力 (20%) | 2.1孵化基金規模 | 孵化器孵化基金總額 | 3 |
2.2創業輔導機制 | 創業導師平均對接企業數量 | 3 | |
2.3公共服務配套 | 孵化器簽約中介服務機構數量 | 2 | |
孵化器簽約投融資等金融服務機構數量 | 2 | ||
孵化器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情況及服務成效 | 4 | ||
2.4孵化鏈條建設 | 孵化器開展“眾創—孵化—加速”孵化機制建設及服務成效 | 2 | |
2.5創新創業資源整合 | 孵化器開展跨區域創新創業合作與交流、產學研合作工作情況及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 | 4 | |
(三) 孵化績效 (42%) | 3.1企業發展效益 | 在孵企業總收入 | 2 |
在孵企業總收入同比增長比例 | 2 | ||
3.2投融資服務成效 | 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數量 | 5 | |
在孵企業當年獲得投融資總額 | 5 | ||
3.3企業創新能力提升 | 在孵企業研發總投入占在孵企業總收入的比例 | 3 | |
在孵企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數 | 4 | ||
3.4企業孵化成效 | 新增在孵企業數量 | 3 | |
在孵企業中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比例 | 5 | ||
在孵企業中年度有效高新技術企業數量 | 5 | ||
畢業企業數量 | 5 | ||
畢業企業中銷售收入超過5千萬元的企業數量或畢業企業中上市(掛牌)、被兼并和收購的企業數量 | 3 | ||
(四) 社會效益 (18%) | 4.1促進區域孵化發展 | 開展有影響力的特色工作及突出服務案例,參與推動區域孵化器聯盟、協會建設及創新創業政策落實情況 | 5 |
4.2創業帶動就業成效 | 吸納應屆大學畢業生數量 | 4 | |
4.3創新創業氛圍營造 | 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帶動區域文化氛圍營造情況 | 4 | |
4.4產業培育支撐 | 培育區域產業新動能,促進產業集聚發展情況 | 5 |
(二)指標說明
1.經營發展。
1.1孵化場地情況。考察孵化器孵化場地配套能力。場地面積應滿足《管理辦法》要求。
1.1.1孵化器孵化場地總面積: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包括提供在孵企業使用、公共服務使用、孵化器辦公使用和其他面積。
1.2入孵企業情況。考察孵化器企業招商能力。入孵企業條件和數量應滿足《管理辦法》要求。
1.2.1孵化器在孵企業數量:入駐且企業注冊地、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在孵化器場地內的在孵企業數量。
1.3服務團隊情況。考察孵化器服務團隊配備能力。專業孵化服務人員配備比例應滿足《管理辦法》要求。
1.3.1專業孵化服務人員與在孵企業比例: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孵化相關培訓的專職工作人員。
1.4經營收入情況。考察孵化器經營能力。
1.4.1孵化器總收入同比增長比例:孵化器當年總收入相比上一年度總收入增長比例,即((當年總收入-上一年度總收入)/上一年度總收入)×100%,反應孵化器持續經營能力。總收入包括綜合服務收入、房租及物業收入、投資收入和其他收入。
1.4.2孵化器綜合服務收入和投資收入占孵化器總收入的比例:即(綜合服務收入+投資收入/總收入)×100%,反應孵化器增值服務能力。
1.5持續發展保障。考察孵化器持續發展能力。
1.5.1運行管理機制完善程度及持續運營保障措施合理性:孵化器運營管理制度、機構職能設置等完善程度及發展規劃、人員、場地、政策等具體保障措施情況。
1.5.2孵化器運營組織架構是否健全:考察孵化器機構設置、職能劃分、制度建設是否健全和規范,孵化器各職能崗位人員是否配備齊全等。
2.服務能力。
2.1孵化基金規模。考察孵化器投資能力。孵化基金規模應滿足《管理辦法》要求。
2.1.1孵化器孵化基金總額:由孵化器自己建設或者合作建立,用于扶持在孵企業發展的專項基金。
2.2創業輔導機制。考察孵化器創業輔導能力。配備比例應滿足《管理辦法》要求。
2.2.1創業導師平均對接企業數量:接受孵化器聘請且與企業簽訂輔導協議的創業導師對接企業數量與創業導師數量的比例。
2.3公共服務配套。考察孵化器公共服務能力。
2.3.1孵化器簽約中介服務機構數量:與孵化器簽訂合同的為在孵企業提供各類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的數量,包括會計、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檢驗檢測等。
2.3.2孵化器簽約投融資服務機構數量:與孵化器簽訂合同的為在孵企業提供各類投融資服務機構的數量,包括銀行、風險投資機構等。
2.3.3孵化器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情況及服務成效:孵化器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情況及服務成效。
2.4孵化鏈條建設。考察孵化器全鏈條孵化服務能力。
2.4.1孵化器開展“眾創—孵化—加速”孵化機制建設及服務成效:孵化器提供覆蓋從種子苗圃、創業團隊、小微企業、到成熟企業的全流程服務情況。
2.5創新創業資源整合。考察孵化器對接技術、市場資源和整合創新資源的能力。
2.5.1孵化器開展跨區域創新創業合作與交流、產學研合作工作情況及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孵化器與區外機構開展技術、人才、資本等方面資源對接合作及聯合組織各類創新創業交流活動的情況,以及推動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主體與在孵企業合作,開展技術對接、成果轉移轉化、聯合研發等工作情況及成效。
3.孵化績效。
3.1企業發展效益。考察在孵企業成長性。
3.1.1在孵企業總收入:當年孵化器在孵企業總收入。
3.1.2在孵企業總收入同比增長比例:孵化器當年在孵企業總收入相比上一年度企業總收入增長比例,即((當年在孵企業總收入-上一年度企業總收入)/上一年度企業總收入)×100%。
3.2投融資服務成效。考察孵化器投融資服務成效。
3.2.1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數量:孵化器內獲得股權、債權等多種融資的在孵企業數量。
3.2.2在孵企業當年獲得投融資總額:在孵企業當年獲得股權、債權等多種融資的資金總額。
3.3企業創新能力提升。考察在孵企業研發能力和研發創新成效。
3.3.1在孵企業研發總投入占在孵企業總收入的比例:孵化器在孵企業研發總投入占在孵企業總收入的比例,即(在孵企業研發總投入/在孵企業總收入)×100%。
3.3.2在孵企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數: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數量(包括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
3.4企業孵化成效。考察孵化器培育孵化企業的能力。
3.4.1新增在孵企業數量:孵化器內當年新增入駐在孵企業數量。
3.4.2在孵企業中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比例:在孵企業中獲得備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占比,即(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在孵企業總數)×100%,反應在孵企業整體發展質量。
3.4.3在孵企業中年度有效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在孵企業中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數量。
3.4.4畢業企業數量:當年畢業企業數量,反應孵化器的企業孵化成效。企業畢業的條件應盡可能滿足《管理辦法》要求。
3.4.5畢業企業中銷售收入超過5千萬元的企業數量或畢業企業中上市(掛牌)、被兼并和收購的企業數量:當年畢業企業中銷售收入超過5千萬元人民幣的企業或上市(掛牌)、被其他企業收購或控股的企業存量,反應孵化器培育企業能力。
4.社會效益。
4.1促進區域孵化發展。考察孵化器推動行業發展的成效。
4.1.1開展有影響力的特色工作及突出服務案例,參與推動區域孵化器聯盟、協會建設及創新創業政策落實情況:孵化器開展具有社會影響力的特色工作及突出服務案例,以及推動孵化器聯盟、協會建設,參與區域創業孵化政策研究落實,提升區域孵化器社會影響力和孵化整體水平開展的工作情況。
4.2創業帶動就業成效。考察孵化器在推動創業帶動就業的成效。
4.2.1吸納應屆大學畢業生數量:孵化器內在孵企業吸納應屆大學畢業生就業的數量。
4.3創新創業氛圍營造。考察孵化器樹立創新創業文化等成效。
4.3.1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帶動區域文化氛圍營造情況:孵化器開展創業教育、專題培訓、項目路演、創新賽事、創業分享、科技展會等各類創新創業活動,推動區域創新創業氛圍營造和樹立創新創業品牌文化等的成效。
4.4產業培育支撐。考察孵化器對區域產業培育與發展的支撐作用。
4.4.1培育區域產業新動能,促進產業集聚發展情況:孵化器服務區域產業發展,培育壯大產業創新主體,加速產業集聚發展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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